條 為掛牌酒品的質量,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貴州白酒交易所(以下簡稱“酒交所”)根據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掛牌申請受理后,掛牌會員應將擬掛牌酒品的樣酒送至酒交所。
第三條 酒交所、掛牌會員、承銷會員(如有,下同)共同對樣酒貼上標簽并進行封存。
第四條 掛牌會員和承銷會員共同將檢驗樣品和嘗評樣品分別送至酒交所指定檢驗機構及嘗評地點,供檢驗機構檢驗和專家嘗評,酒交所對送樣過程進行監(jiān)督見證。備份樣品由酒交所保存。
第五條 對檢驗樣品進行檢驗,由酒交所指定的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酒類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范圍為國家標準中規(guī)定應檢的項目(“感官要求”一項除外)以及酒交所認為有必要檢驗的項目。檢驗完成后,檢驗機構出具所檢項目的書面檢驗報告。
第六條 對嘗評樣品進行嘗評,由酒交所指定取得省級及以上白酒評委資質的專業(yè)嘗評人員組成專家組進行,嘗評結束后出具書面嘗評報告。該報告由酒交所留檔,作為入庫抽檢時嘗評的比對依據。
第七條 酒交所依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和嘗評專家的嘗評報告,公平、公正地做出樣酒是否合格的判定。
第八條 酒品認購成功后,掛牌會員須按《掛牌協議》或《掛牌說明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交付酒品。
第九條 酒品驗收,由掛牌會員、承銷會員和倉儲單位共同進行,酒交所對驗收過程進行現場監(jiān)督見證。
第十條 驗收合格,驗收工作結束;驗收不合格,掛牌會員可采取返工、補足數量等措施進行彌補,但彌補后須同時滿足本細則第八條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除監(jiān)管中的基酒外,酒品須接受抽樣檢驗。
第十二條 對檢驗樣品進行檢驗時:
(一)由檢驗樣酒的同一檢驗機構對入庫抽檢的檢驗樣品進行檢驗。但酒交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變更檢驗機構。
(二)檢驗范圍為國家標準中規(guī)定應檢的項目(“感官要求”一項除外)以及酒交所認為有必要檢驗的項目。
(三)檢驗完成后,檢驗機構出具所檢項目的書面檢驗報告。
(四)酒交所聘請的專家綜合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擬掛牌酒品樣酒的檢驗報告以及酒品出廠檢驗報告的比對情況,公平、公正做出所檢酒品“機構檢驗”是否合格的判定。
第十三條 對嘗評樣品進行嘗評時:
(一)酒交所指定取得省級及以上白酒評委資質的專業(yè)嘗評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將嘗評樣品與封存的擬掛牌酒品的樣酒備份樣品進行比對嘗評。
(二)專家組按“比較一致”、“基本一致”、“不一致”三個檔次的標準給出比對嘗評結論。比對嘗評給出的結論中“比較一致”加上“基本一致”的總和多于“不一致”的總和,則酒品“專家嘗評”一項檢驗結果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三)嘗評后出具書面嘗評報告。
第十四條 酒交所認為必要時,可將酒品包裝材料提交包裝材料檢驗機構進檢驗。
第十五條 酒品的合格與否根據以下情況進行判定:
(一)機構檢驗、專家嘗評、包裝材料質量檢驗(如有)三項檢驗結果均為合格,則酒品判定為合格;
(二)機構檢驗、專家嘗評、包裝材料質量檢驗(如有)三項檢驗結果中有任何一項為不合格,則酒品判定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酒品判定為不合格的,掛牌會員可申請復檢。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酒交所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