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歐美歐尚酒業(yè)關于一款主打產品“歐美歐尚牌革命小酒”維權,從2019年至2023年,歷時四年多,歷經三審,終獲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北京歐美歐尚酒業(yè)三審再次勝訴。
2019年8月27日,當陽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立案審理了一起不正當競爭案例。宿遷市洋河鎮(zhèn)某釀酒廠生產的“革命小酒”包裝裝潢侵權北京歐美歐尚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的“歐美歐尚牌革命小酒”。經過調查取證,二種產品無論從產品的瓶身設計、字體排列組合,還是包裝風格上來看,都高度近似,即使一些細小的地方略有差異,但是不能打破產品整體的混淆性,二者產品名稱相同,且同為懷舊風格特色主題宣傳創(chuàng)意,商品形狀大小高度相似,其名稱、包裝、裝潢的整體組合以相關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不做認真調查了解會發(fā)生誤認或者混淆,引人誤認為兩款產品存在著特定聯(lián)系。
宿遷市洋河鎮(zhèn)該釀酒廠因違反《中華人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對其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 180000元(壹拾捌萬元整)。對其違反《中華人民廣告法》第三條和第九條,罰款人民幣500000元(伍拾萬元整)。
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合并罰款人民幣680000元(陸拾捌萬元整)。
歷經三審,終獲全面勝訴。
宿遷市洋河鎮(zhèn)該釀酒廠表示不服提起訴訟。2020年10月23日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經過調查取證。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當陽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予以維持。
宣判后該釀酒廠因不服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下達判決,該酒廠訴訟請求不成立,駁回該釀酒廠,維持原判。維持判定該釀酒廠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北京歐美歐尚產品的包裝裝潢構成侵權。
后該釀酒廠再次上訴,于 2023 年 3 月 9 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高院針對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一、“革命小酒”文字作為商品名稱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是否容易產生不良影響,北京歐美歐尚公司的涉案包裝裝潢是否應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問題。
北京歐美歐尚公司商品的包裝、裝潢宣傳意境是懷舊,核心廣告詞為“憶往昔純凈歲月 品北京革命小酒”,核心設計理念是打造“一款有故事的親民低價好酒”,宣傳產生的效果是使經歷過那段歷史的受眾產生懷舊的情緒,從而記住這款商品?!案锩【啤币辉~雖因具有不良社會影響,商品名稱不能受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但“革命小酒”一詞在整個包裝、裝潢中起到的僅僅是標示商品名稱的作用,名稱四個字占據(jù)很小的部分,并不屬于包裝、裝潢的顯著識別部分,該商品包裝、裝潢的核心創(chuàng)意和其他標識仍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二、宿遷該釀酒廠的“革命小酒”白酒商品與歐美歐尚公司的“北京革命小酒”白酒商品包裝、裝潢是否近似,是否構成混淆的問題。
宿遷該釀酒廠的“革命小酒”白酒商品所使用的包裝、裝潢與歐美歐尚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在酒瓶設計、外包裝設計風格、字體及顏色、顯著性文字內容及字體、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高度近似,整體上抄襲和模仿了歐美歐尚公司的廣告宣傳創(chuàng)意,足以造成市場混淆,引人誤認為是歐美歐尚公司的商品。加之歐美歐尚公司的商品是以系列商品的形式出現(xiàn),即其商品包裝裝潢整體風格相同但在細節(jié)和畫面圖案上本身就是變化的,申請人商品上的這些細節(jié)上的差別更易被消費者忽略甚至誤認為是歐美歐尚公司系列商品中的一個品種。
《中華人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禁止的市場混淆行為包括足以造成混淆和已經造成混淆,即只要有產生混淆的可能性即為法律所禁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歐美歐尚酒業(yè)公司歷經三審,高院再次勝訴。
審理此案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的精湛執(zhí)法水平和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專業(yè)知識精準的運用,彰顯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高水準執(zhí)法和公平正義。
此案是經典的嚴懲“包裝裝潢”仿冒混淆行為、凈化市場環(huán)境的典型案例。歐美歐尚革命小酒“包裝裝潢”被侵權,曾被河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反不正當競爭局進行過嚴厲打擊,并成為“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高度重視,在總局媒體“中國質量新聞網”同期發(fā)布該新聞報道和表示贊揚。
該案例有效引導經營者放棄抄襲,禁止盜取其他企業(yè)創(chuàng)新的成果。鼓勵小企業(yè)要自己投入資金創(chuàng)新,要懂得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符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不得攀附利用他人的公眾美譽度和影響力、攫取其商譽,不得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從而讓“中國創(chuàng)造”提升國際競爭力。
此案體現(xiàn)了人民執(zhí)法者對專業(yè)知識掌握水準的重要性和對立法精神設立導向的理解重要性,即只要有產生混淆的可能性即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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